導讀:為持續做好投資者教育保護工作,匯金通將定期發布投資者教育??瑤椭顿Y者了解案件背后的規則紅線、風險底線,普及證券市場法律知識,以提升投資者的守法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理性參與投資。
理財經理莫輕信,看清產品才是真
一、案件還原
投資者劉先生收入不高,偶爾會購買一些保本型理財產品。劉先生在某代銷機構理財經理的推薦下購買了號稱風險小、收益高、由該代銷機構代銷的“某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可產品到期清算時卻虧損嚴重。劉先生隨即向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申請糾紛調解,要求代銷機構賠償損失及預期收益數十萬元。
劉先生認為,理財經理從沒告知是第三方發行的股票型基金,也沒進行相關的風險評估。代銷機構明知他的風險承受能力低,還誘導他購買高風險產品,理應賠償所有損失。代銷機構則認為,劉先生主張的損失是劉先生自行申購、持有、贖回基金導致的,代銷機構僅是依據劉先生申購基金的要求提供了購買基金產品的相關服務,與劉先生的財產損失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所以不應由代銷機構承擔責任。
糾紛受理后,投服中心調解員迅速展開案情研判。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委托單、基金贖回結果截屏等證據材料以及雙方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逐漸浮出水面。
經了解,代銷機構對劉先生做了風險評估并填寫了《個人客戶風險評估問卷》。根據劉先生填寫的上述問卷,代銷機構確定劉先生的風評結果為“穩健型”。代銷機構稱其向劉先生說明了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相關情況,但無法提供相應的“雙錄”材料等有效證明。
基于上述證據事實,調解員迅速召開案情分析會,研究確定了以“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為原則,“背對背”與“面對面”相結合的調解方案。在“背對背”階段,調解員向代銷機構擺證據、講事實,讓其明白劉先生若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于2019年8月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代銷機構敗訴概率大,積極調解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另一方面,調解員計算了同期深證1000、中證500、滬深300等指數的漲跌幅數據,論證了劉先生購買基金的漲跌幅與市場大盤基本一致甚至略勝一籌,打消了劉先生對“暗箱操作”的疑慮。此外,調解員幫助劉先生逐一梳理了損失計算過程,糾正了計算結果并得到了劉先生的認可。
經過充分的前期準備,投服中心調解員主持召開了“面對面”的現場調解。會上,調解員認為:根據《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有關規定,推介投資產品時應根據客戶的風險偏好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且應向客戶充分揭示相關風險。對于風險較大的產品,代銷機構不應主動向經評估不適宜購買該產品的客戶推介或銷售。本糾紛中,代銷機構向劉先生主動推介了“風險較大”的“經評估不適宜購買”的理財產品,違反了上述規定。同時,代銷機構未向劉先生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顯然沒有盡到提示說明義務。若無代銷機構的不當推介行為劉先生不會購買基金,相應損失亦無從發生,代銷機構的過錯行為與劉先生的損失之間存在明顯的因果關系,因此建議代銷機構適當賠償投資者損失。
經過調解員耐心的釋法明理,代銷機構和劉先生均對調解員的建議表示認可。最終考慮到代銷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承受能力,雙方現場簽署調解協議,約定代銷機構采用“按月支付,一年付清”的方式賠償投資者損失。
二、風險警示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機構應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分析產品信息、充分揭示風險,基于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及產品風險等級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投資者。在本糾紛中,代銷機構對投資人的評估結果為“穩健型”,卻向其推薦高風險的股票型基金,這是代銷機構的主要過錯所在。
在“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大原則下,金融機構必須加強對代銷產品風險水平的判斷能力,充分認識代銷業務風險,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廣大投資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前,不妨問自己四個問題:我買的是什么?極端風險是什么?發生極端風險概率大不大?我愿不愿意承受
個風險及概率?想得明白看得清,風險自然沒影蹤。投服中心作為一家公益性的調解機構,將始終堅持依法、中立、專業、便捷的原則,為資本市場尤其是廣大中小投資者定分止爭、保駕護航。
(案例來源:投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