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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投資者持倉被強平糾紛
一、案例簡介
2017年7月31日,投資者劉某撥打A期貨公司投訴電話,投訴“期貨合約持倉被公司強平導致其損失。”劉某稱其在A期貨公司開立期貨賬戶,2017年7月31日持倉1手鐵礦石I1709賣出合約,當日在未接到A公司通知情況下,該持倉被A公司強平,要求A公司恢復持倉并補償損失。
二、糾紛調解情況
A期貨公司收到投訴后及時與投訴人溝通,認真調查核實。經核實,2017年7月28日,劉某持倉1手鐵礦石I1709賣出合約,當日結算后,其公司風險率為120%,交易所風險率為90%,根據《期貨經紀合同》約定,公司通過短信平臺向其發送追加保證金通知書,同時將結算帳單和追加保證金通知一并發至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次日上午,I1709合約開盤出現較大漲幅,劉某交易所風險率已超100%。公司于上午9時30分左右多次撥打劉某電話,擬要求其在下午開盤前足額追加保證金或自行減倉,電話始終無法接通;公司于是將前述要求通過短信及交易客戶端發送給劉某。劉某未在規定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減倉,根據《期貨經紀合同》約定,公司對其賬戶持倉進行強平處理。
經公司與劉某溝通,劉某未收到公司通過電話、短信方式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是因其停用了在A期貨公司開戶時預留的聯系方式,但未通知A期貨公司;當日上午劉某未登錄公司交易客戶端,故也未及時收到A公司通過客戶端發送的通知。期貨公司開戶時已告知劉某追加保證金通知是根據其簽訂合同時預留的指定聯系方式發送的,變更號碼需及時告知;劉某未及時通知公司變更聯系方式,應對持倉被強平結果負責。劉某對此表示認可。
三、案件啟示
投資者應充分認識期貨交易風險,及時通過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網站了解賬戶情況及追保通知等賬戶風險信息;在變更指定聯系方式時應通知期貨公司,以便接收公司發送的賬戶風險通知,及時化解賬戶風險。
期貨經營機構應加強在投資者開戶等環節必要的風險揭示和告知義務,不斷深化投資者教育,提高投資者對相關規則了解程度和賬戶風險管理能力。
文章來源: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