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反壟斷法》是否禁止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是。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規定,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我國《反壟斷法》明確禁止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對壟斷協議行為采用“原則禁止+例外豁免”的處理方式,禁止所有的壟斷協議行為,除非當事方能證明該壟斷協議符合《反壟斷法》規定的條件。
具體而言,《反壟斷法》第17條對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橫向壟斷協議(也被稱為卡特爾)作出禁止規定,包括: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交易;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反壟斷執法機構無需證明協議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反壟斷法》第18條對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縱向壟斷協議作出禁止規定,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對于前兩類縱向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予禁止。對于上述全部三類縱向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并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不予禁止。
無論橫向和縱向壟斷協議,經營者均可以通過證明協議符合《反壟斷法》第20條規定的條件而獲得豁免。
2、企業間的默示共謀行為是否被禁止?
是。默示共謀也稱其他協同行為,是指經營者之間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反壟斷法》及《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均明確該行為屬于壟斷協議,原則禁止。
3、哪些壟斷協議能夠適用豁免?
根據《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用豁免(無需區分其壟斷協議類型,如卡特爾等):(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對于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4、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寬大制度為企業提供了怎樣的保障?
寬大制度是壟斷協議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指對首先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投案自首”并配合調查的經營者免予或減輕處罰的制度。我國反壟斷相關法律規章明確規定了寬大制度。《反壟斷法》第56條規定,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第47條進一步明確了對主動報告壟斷協議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經營者的豁免條件。對于第一個申請者,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免除處罰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減輕處罰;對于第二個申請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減輕處罰;對于第三個申請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減輕處罰。
5、《反壟斷法》對市場支配地位是如何界定的?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22條規定,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資料來源:反壟斷實務評論